编者按
6月10日,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林金辉出席仪式,接受续聘为温州肯恩大学(中美合作大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续聘仪式后,林教授应邀在咨询委第四次会议上作报告。征得林教授同意,发布这个报告,本微略有删节。
据悉,温州肯恩大学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于2020年,由包括7位两院院士在内的15位委员组成。出席本次会议的咨询委委员有(按姓氏首字母):“双高计划”建设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山大学原校长黄达人,美国商务部原助理部长黄建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秘书长林建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澳门科技大学原协理副校长孙建荣,中国科学院院士、香港理工大学校长滕锦光,中国科学院院士、浙江大学原校长杨卫,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应义斌,中国科学院院士、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朱美芳。全体校领导及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出席会议。
加快中外合作办学“疫后重启”,应关注“一个抓手”“一个信号”
林金辉
(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处于加快“疫后重启”的关键时期,有两个信息值得关注。这也是实行新冠疫情“乙类乙管”新形势下,许多会员单位、中外合作办学相关高校的咨询涉及比较多的两个问题。
第一, 一个抓手
现在离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目标的实现只有12年时间了。今年4月,我在上海的一个国际会议上强调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的四个主要特点,其中一个就是“体量不大,作用不小”。教育强国建设,离不开中外合作办学。应该说,正因为体量不大,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就更为关注和聚焦,她承担的任务就更为繁重。
对中外合作办学来说,她整体被赋予了引领中国高等教育走向世界教育舞台中央的“领头羊”“排头兵”“桥头堡”的新定位。也就是说,中外合作办学不仅要“引进来”,还要充分发挥它与生俱来的优势和特色,做强做大自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带领全国高等学校“走出去”,不断扩大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这是一个新的政策趋向,也是中外合作办学“疫后重启”的重要抓手。近期,我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了这一点。
中外合作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办学实体,与外方合作院校加强合作与交流,固然是重要的,但这个还不是全部。应该说,按照法规条文,中外合作大学除了不能再与其他境外高校合作设立办学机构之外,普通高校有的国际合作交流形式,中外合作大学都可以有,而且比普通高校更有优势和条件做好。比如,可以有来华留学、出国留学,教师交流与培训,人才引进,合作设立科研课题,共建联合实验室,等等。还可以和“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做好自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中外合作办学相关高校发挥办学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教育行政部门将来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标准和评估标准进行调整时,也会更加重视这一方面,并加大它的权重。
近年来,加强自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在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同程度开展,也取得一定成效,这是主要的,应该充分肯定。另一方面,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相关高校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片面认为与外方合作高校开展合作与交流就是合作与交流的全部内容的现象仍然存在;总体上,机构和项目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也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在“疫后重启”的关键时期,如何做强做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自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值得我们引起充分关注。
第二,一个信号
今年3月24日,教育部、海南省政府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个月后的4月23日,这个《规定》公开发布。《规定》带有部门规章兼地方性规章属性。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与地方共同发布规章,这还是第一次。
一时间,国内外许多高校以及学生、家长都在关注这件事。那几天,我花了许多时间应付媒体的一些采访,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件事的社会关注度。
《规定》仅适用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办学机构)的办学活动。那么,为什么说对于整个中外合作办学来说,也是一个信号呢?允许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贸区自主办学,表明了中国加快高质量教育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对外开放将更加深入、主动、灵活。尤其是,当前发布《规定》为中外合作办学加快“疫后重启”,加快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2021年6月全国人大公布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可以这样理解,《规定》是2020年方案和2021年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它的出台标志着许多部署和规定可以落实落细了。
《规定》有许多新意,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解读了。有几方面的信息值得中外合作办学关注。
截至目前已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仍适用现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则是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
按照《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例如,决策机构必须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办学机构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的,可以委派代表参加决策机构。校长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选派,也可以由决策机构组织遴选。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所设立办学机构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学校进口自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与学校一起来海南的合作企业和高端人才,可享受充分的税收优惠。对外籍人士来海南工作也将逐步实施更大范围免签入境政策(目前实行59国免签入境)和工作许可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等。这些新探索无疑将对中外合作办学未来发展提供许多新的启迪。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