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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辉谈“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与中外合作办学”
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    |   作者:    |   时间: 2019-11-25

编者按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重要成就,顶层设计日臻完善,质量效益继续提高,办学能力显著增强。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合作办学”,把合作办学与民办教育办学体制并列,指明了合作办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在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沿着十九届四中全会指明的方向把中外合作办学办好,我们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加强全国性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工作,助力新时代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即日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联合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将陆续推出“专题: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荟萃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文章和相关演讲、报告等。

11月14日,2019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峰会在广西举办。全国政协副主席辜胜阻出席并讲话,200多位代表出席。此次峰会由中华职业教育社、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广西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广东中华职业教育社联合主办。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应邀在本次峰会上所作的大会报告。林教授围绕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与中外合作办学,重点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形势,二是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空间,三是民办教育如何参与境外办学。


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与中外合作办学
——在2019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峰会上的报告


林金辉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
2019年11月14日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很高兴来到美丽龙城柳州出席今天的盛会。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合作办学”,把合作办学与民办教育办学体制并列,指明了合作办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在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沿着十九届四中全会指明的方向把民办教育、合作办学办好,我们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今天,中华职业教育社、人民政协报社等单位主办“2019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峰会”,具有非常重要和特别的意义。

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的合作,中方办学主体可以是公办教育机构,也可以是民办教育机构。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与民办教育类似的发展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目前处于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的发展阶段。1995年,原国家教委下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在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到了2003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在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沿着十九届四中全会指明的“支持和规范”的发展方向把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做好,我们面临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教育部2019年工作要点》把“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单独作为一部分,指出:要研究出台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全国教育外事工作会议。今天,我就围绕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与中外合作办学,重点讲三个问题:一是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形势,二是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空间,三是民办教育如何参与境外办学。

一、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形势

(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

《条例》颁布以来,教育部在2007年、2012年等下发的多个文件中反复强调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我在学术界呼吁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已有十几年。在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发起的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上,我多次强调这一点;2013年9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我作为新闻发布人在会上再次强调这一点,并指出混淆政策界限是让中外合作办学“背黑锅”。

当前,仍然有重申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的必要。这是因为,中外合作办学常识的普及程度还不高,一些人无意中混淆了界限;而有意混淆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的,也大有人在。调研发现,当前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负面新闻和“杂音”还有不少;一些学校和其他组织在各种招生宣传中也会把教育涉外办学的其他形式说成是中外合作办学,以扩大其生源。存在着的种种现象,不利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其他涉外办学的发展。

在我国教育涉外办学的十几种形式中,中外合作办学是唯一以高于部门规章的国务院法规来规范的办学形式。《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指出,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和项目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这就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方式是合作,对象主要是境内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审批机关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机构“办学许可证”或项目“办学批准书”。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

截至2019年10月,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2400多个,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200 多个专业。合作对象涉及36个国家和地区,800多所外方高校,700多所中方高校。每年招生超过15万人;在校生超过60万人;毕业生超过200万人。需要指出的是,中外合作办学中,高等教育约占90%;高中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也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及会见外宾等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我国将加快和扩大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特别提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这是第一次在最高级别的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提到中外合作办学推进的任务和政策,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政策指导方面,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审议通过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份全面指导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至今仍然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重要指导。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重要成就,顶层设计日臻完善,质量效益继续提升,办学能力不断增强。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中外合作办学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对新形势的适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适应有主动被动之分,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主动适应。

基于这种新的发展形势,可以对未来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走向作以下四点分析。

第一,强化服务导向。遵循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积极探索中外合作办学新的发展模式,更加注重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未来的发展将聚焦于推动形成以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南自由贸易港、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为战略重点的中外合作办学区域创新试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下的合作办学。

第二,强化均衡发展。不断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布局,更加注重准入门槛的优化,促进地区、层次、学科、专业和合作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均衡发展。举例来说,鼓励和支持理工农医等国家急需、空白及交叉、前沿专业、方向开展合作,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外合作办学选择学科和专业的重要取向;又如,2018年教育部优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准入指标,也就是对涉及办学宗旨与目标、办学基础与条件、办学规划、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组织、学生发展、管理构架、财务制度等九大指标、几十个观测点进行了优化,并适当赋予一定权重。这一做法释放了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信号。

第三,强化创新引领。稳步探索多元主体的办学模式和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模式;更加注重科学研究,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总结成功经验加以复制推广,形成长效机制。举例来说,在引进职业技能型优质教育资源时,探索允许外方企业作为合作方之一参与办学;探索“政府+学校”的办学模式;探索在特定条件下外国教育机构独立办学的模式;配合即将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探索中外合作办学区分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办法,等等。

第四,强化过程监管。稳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更加注重办学全过程的宏观管理和系统化管理。举例来说,截至目前,教育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并使评估常态化以来,对全国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开展了8轮评估,共完成对900多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评估;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强化了评估与审批评议相关性及延续性,加大了对依法依规办学评价的份量;又如,着手探索实地考察评估模式,强化质量主体意识,等等。这些做法同样释放了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信号。

二、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空间

(一)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特点

目前,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情况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总体规模偏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民办高校约为70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约为130个,仅占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总数的6.43%。

二是发展不平衡。整体情况是东部沿海省份多,中西部少;江苏、浙江等是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大省。在民办高校设立或举办的130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中,江苏省占36个,约占全国总数的27.70%;浙江省占15个,约占全国总数的11.50%;还有8个省份尚待实现“零的突破”。

三是专业扎堆比较严重。统计表明,民办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较少,主要集中在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和艺术学,其中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涉及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和艺术学等学科,其中工学最多(计算机类偏多),约占43,20%,其次是管理学,约占22.70%,再次为经济学,约占20.50%。多个学科门类尚属空白;社会需要且民办高校具有优势的一些学科专业有合作办学的前景,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考虑。

(二)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空间

1.发展空间

一是当前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新形势给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带来了新机遇。支持民办教育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也是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一个政策亮点。

二是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几年前,新华社的记者采访我,说民办高校面临着生源争夺的困境,怎么办?我说可能有一个很好的出路,就是搞中外合作办学,因为老百姓对接受多样化、国际化、高质量教育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了;实践证明,一些中外合作办学做得好的民办高校不愁生源。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正面临结构调整期、利益调整期、内涵转型期、矛盾叠加期,中外合作办学越来越成为一些民办教育举办者解决矛盾、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明智选择。

2.拓展发展空间应选择的策略

一是合作办学形式的选择策略。中外合作办学有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其中,机构又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两种。就民办高校而言,可以选择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发展路径,项目先行。取得一定经验、积累相当的国际化基础之后,再考虑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二是合作办学专业的选择策略。建议聚焦理工农医等国家急需、空白及交叉、前沿专业;当然,如果学校自身发展过程中打造的具有特色的其他学科专业,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确实需要的学科专业,也可以考虑合作办学,前提是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的论证。

三是合作伙伴的选择策略。特别是民办教育这块,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我鼓励要“门当户对”。一个刚刚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要跟哈佛大学合作办学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要寻找“门当户对”的机制。要注意回避外方教育机构麦当劳式的“连锁店”办学现象。

  四是规避风险的策略。在这方面,民办学校比公办学校有更强大的规避能力。不过,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性非常强,如何规避办学风险,还是需要有专门的研究和风险管理。在中外合作办学做设计规划时,就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摸清合作办学过程中主要的风险点;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正式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制定章程时,要充分考虑主要的风险点,并对风险发生及其产生的后果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落实;对相应的财务风险要设定科学可行的财务风险共担机制;在合作办学专业设置、引进课程和师资以及教育教学管理,要对意识形态的风险进行科学管理。 

三、民办教育如何参与境外办学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高校在境外设立或举办的办学机构和项目共128个,覆盖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4所高校。相关资料表明,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高校境外办学为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日趋旺盛,主动向我国政府和高校提出境外办学邀请的也不在少数。高校境外办学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外人文交流、提升我国教育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通过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配合企业走出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境外办学,稳妥推进境外办学。”民办高等教育在境外办学领域同样也是大有可为的。   

2018年2月,教育部国际司发文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开展高校境外办学课题研究,要求在课题研究基础上编制《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具体承担了这项任务。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研究团队历时一年半做了大量工作,于今年9月正式定稿《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2019年9月26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向社会发布中国第一份为高校境外办学提供专业化指导的文件——《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同日,教育部网站发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首次发布”的新闻通稿。

这份《指南》的全文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网站下载。相信《指南》对民办教育“走出去”开展境外办学会有指导的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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