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综述
[编者按]第五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综述,已经发表在《教育研究》2015年第3期。为了让更多读者了解年会的概况,特此刊发。
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 李阳 薛卫洋
2014年11月9—11日,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为会议支持机构,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深圳市教育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分会(筹)共同主办,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承办的第五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在深圳市香港中外大学(深圳)隆重举行。教育部国际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领导及相关方面负责人,10个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及其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领导,诺贝尔奖获得者Ariech Warshel,世界著名教育理论家Ruth Hayhoe,6位院士,60多位大学校长,100多位高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领导,200多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负责人共约400位代表出席会议。
本次年会主题是“聚焦质量建设,推进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建设”。与会代表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推进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提高了对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认识,确立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新取向。
一、中外合作办学进入质量提升新阶段
不少代表认为,中外合作办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除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之外新兴的第三种办学类型,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三驾马车”。此观点得到与会者普遍认同。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占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1.4%,但是在实现自身使命上仍存在不少现实障碍,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资源日益见长的需求。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34.5%,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至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必须达到40%;增加的4%将主要用于高职和中外合作办学招生。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扩大中外合作办学”,显示出中外合作办学仍有一定增长空间。与会专家认为,未来几年中外合作办学可能进入“拐点”,发展速度将有所减缓,进入适度增量,重点提质发展阶段。事实证明,从2010年中外合作办学审批进入常态化以来,办学项目审批的通过率仅30%左右;2013年底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严格限制、要求高水平”,实行“高标准、严要求”的审批措施;近期教育部公示了已经停办的252个本科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这些措施反映出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把“入口关”,并逐渐启动“退出机制”,从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上促进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转型升级,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进入质量提升新阶段。
二、应进一步强化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
从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看,中外合作办学有着明确的政策界限。当前许多人对其政策界限认识不清,或故意混淆,使得中外合作办学在“背黑锅”。
与会者指出,许多其他涉外办学活动都打着“中外合作办学”的旗号进行招生宣传,一旦出现问题,人们就会有意无意地把问题算到中外合作办学头上。在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中,应把强化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采取有力的措施,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只有从理论上说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学生和家长答疑解惑,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引导。否则,对中外合作办学和其他涉外办学形式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有学者梳理了当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国际联合培养等在内的15种涉外办学主要形式,中外合作办学与其他14种涉外办学形式相比,是教育国际化最有效的途径,是15种涉外办学形式中“最具活力”的办学形式,其法规政策体系也是最完备的。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应进一步强化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确保办学者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三、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宏观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简政放权与管住管好的关系,如何贯彻“管办评分离”的问题。不少与会者提出政府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放”与“管”都要遵循中外合作办学规律。“放”是为了“放活”,而不是“放任”;“管”是为了“管好”,而不是“管死”。要做到“管住管好”,即该放的要坚决放掉,该管的就要管住管好。
与会专家提出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如何更好地推进“管办评分离”仍需进一步研究。政府应当在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依法管理、强化责任等方面发挥作用。中外合作办学应该办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十分关键。中外合作办学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坚持改革创新;在意识形态上要严防渗透。与会专家建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设置过程中,对法人设置机构要严格控制规模,对非法人设置机构要适度发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要严把“入口关”和抓好退出机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和信息公开机制。
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关键与核心
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关键”。许多代表提到了中外合作办学治理结构、治理体系现代化问题,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引导、外部监管、内部治理等等。同时,不少参会论文研究了课程体系、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问题,研究的视角触及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核心”。与会者认为应该重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在课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课程建设中,应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教师在课程建设、教学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不重视教师作用的发挥,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一些代表对当前教育部在中外合作办学师资和课程方面规定的四个“三分之一”(“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了相关意见,他们认为在实际办学中很多机构、项目并未严格执行。现实中,一些机构项目开办时间较长,已经培养出自己的国际化师资队伍,四个“三分之一”不应当“一刀切”。也有学者认为,不同学科专业,其对课程、师资的要求不应该完全相同。专家建议,要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师资建设进行重审和研究,既重量,又重质,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此外专家学者还对中外合作办学如何进行精品课程建设,如何进行典型示范、择优扶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达成广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