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接受《瞭望》记者屈一平采访,再次强调“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013年8月12日,《瞭望》新闻周刊发表了《合作大学寻路中国》一文。请见http://www.lwgcw.com/NewsShow.aspx?newsId=32663
1995年,原国家教委下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则把中外合作办学定性为“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中,人们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一观念;在实际办学活动中,也没有真正落实这一法规原则。
理论上定位正确、明确,在实践上有重大意义。如果定位于“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那么,某些与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不相适应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定就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一些地方政府、学校和家长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也将得到根本改变。例如,目前不少学校没有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在学校国际化战略的高度认识,不少学校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在学校其他办学活动的补充,当作创收的手段,把学校变成国外劣质教育资源促销的平台;一些高校虽然已经把“国际化”三个字写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却没有把“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纳入学校国际合作交流部门的职能范围之内;一些学校把“国际合作交流”职能仅仅看成是“迎来送往”的外事部门;有些学校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在“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管理,放松入学资格要求,抢夺生源,收取高额学费,管理混乱;一些学校仅仅把中外合作办学批文当作到物价部门申请高额收费的依据。总之,虽然已经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写入法规条文,但把这一条文变成人们的自觉认识和自觉行为,还任重道远,需要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作出不懈努力。
合作大学寻路中国
人力资源、物质资本的全球流动给各国高等教育带来的挑战之一,就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都无法孤立地、与世隔绝地发展。
“它需要的不是怯懦者,而是那些敢于冒险,勇于突破的学生。”此语出自2013年上海纽约大学宣传视频内容,受访者美国纽约大学教授这样定义招生标准。
7月10日,上海纽约大学的首次招收本科生工作结束,其中,招入中国内地学生151名、国际学生149名。该校中方招生办主任周鸿表示,高考成绩在录取中并不占绝对优势,在之前该校自主招生的校园日活动中,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的成绩评判非常重要。
不出国门读国际一流的纽约大学,这一“国内留学”模式,令众多高考考生和家长心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在乎多办一所大学,更需要的是高质量、有特色的教育,需要的是改革和创新的勇气。”上海纽约大学文理学院副院长赵中建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作为一所独立法人大学,上海纽约大学的目标定位是建成一所世界级、多元文化交融的大学。
2003年被教育界认定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分水岭”—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施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即中外合作大学开始创立。
经过十年“合伙”,中外合作大学走出了怎样一条对外开放、对内变革之路?在一系列政策质量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大学的教育对外开放之路的下一步探索,路在何方?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进程中,创新的教育管理成果逐渐显现出来。但是,扩大高等教育对外开放、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扩大教育开放的理念,仍面临一系列现实障碍,特别是制度层面的制约。
审批工作逐步常态化
2012年4月6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会见了来访的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约翰·塞克斯通一行。
袁贵仁指出,上海纽约大学是中国“985”院校和美国一流大学的首次合作办学,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教育部批准筹建的第一所中外合作大学,希望学校在招生办法、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管理模式等方面大胆改革探索,不仅建设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典范,也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典范。
新中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相继与美国高校合作举办学位班或成立研究中心,这些合作均属早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例。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渐增多,为规范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1995年1月,原国家教委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1996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建立合作关系,开始针对国企和民企的后备干部以及国家公务员进行MBA培训和考核。此后,中外合作办学逐年发展。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教育贸易是世界贸易的一项核心的内容,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除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
此后,中外合作办学,由零星的项目走向系统的办学机构设立。到2002年底,全国经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达712个,比1995年初增加了近10倍。
为适应全球化教育理念的大趋势,2003年,中国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大学开始创立。西交利物浦大学以及珠海联合国际学院等均全面引进国外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进行内部改革。
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今年2月,教育部披露,目前经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43个,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别是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长江商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截至2013年1月,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1780个。其中,机构186个,项目1594个。实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项目732个。
公益还是盈利
2003年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公布第一年,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和“盈利性”讨论趋于热烈。
不断有媒体曝光,称一些“只认钱”的合作项目沦为名副其实的“文凭工厂”,存在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专业的情况,有的根本没有实质性地引进国外教材和师资,国外高校仅派一两名教师前来授课,就堂而皇之地冠以“引进国外高校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治理经验。”
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亲历了那个时期的教育政策变迁,他告诉本刊记者,由于2001年中国刚刚加入世贸组织,对外的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很彻底,外方来合作,许多也是抱着利益的诉求。这与1995年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的提法有所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中外合作办学在信息上不对称。”
“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补充,作为创收的手段,这一现象现在还存在。”林金辉说,在管理上,部分学校并没有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到学校的国际处来管理,而是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书或者是许可证作为向物价部门申请高收费的凭据,并没有真正理解这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纯粹“公益”的“合办”不在少数。一些国际知名大学抱着全球化教育理念的初衷,公开承诺,以非盈利的性质“合伙”。例如,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宁波诺丁汉大学均明确规定:合作双方的“母校”都不拿走一分钱的利润。上海纽约大学在创办之初,即定位于非盈利性合办大学。
然而,在“公益”的背后,如果得不到地方财政的支持,就会不断遇到发展难题。
“在发展中发现,资源投入是真的很不够,”位于珠海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UIC)副校长陈焕贤谈及学校资源投入时实话实说,UIC现有教学行政楼八栋,面积大约4万平方米,距离国家规定的6万平方米还有2万平方米的差距。学校大概有一千多名学生在外面租房住宿;由于教职工宿舍短缺,有时候也会造成部分教师的流失。他同时透露,经过多年的努力,珠海市政府同意支持该校发展,将为UIC提供300亩土地建新校园。
本刊记者了解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是一些知名中外合作大学“合伙”的资金后盾。上海纽约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都得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目前,上海纽约大学正在建立依托母校面向海内外募集资金的筹款机制。
“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等于禁止盈利。”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成铭对本刊记者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确认了办学出资人享有合理的回报的权利。更何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对教育服务贸易作出承诺以后,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应该遵循国际贸易市场法则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应该允许中外合作办学方根据其办学投入、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取得合理的盈利和回报。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杨东平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建议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分类管理的制度。他说,业内学者将现行的各种教育形式分为三种:一是社会公益性教育,主体是公办学校,主要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经费,享有土地、税收等方面的全面优惠政策待遇;二是非盈利性教育机构,经费自筹,也可在事先申报、财务公开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三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营利性运作;三是盈利性教育机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政府只对其办学条件和质量进行监督,对非暴利的回报率可不作限制。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他建议,从现实出发,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更科学地认识教育盈利性问题,承认部分教育盈利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通过对不同类型教育更为科学、细致的划分,对不同形式教育的盈利性问题予以规范、确认和法律上的保护。
谁说了算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教师多来自香港、台湾等地,该校副校长陈焕贤对国内外员工的个税差异问题十分头疼:“香港(个税)是17%,澳门(个税)是5%,国内对境外教师个税要求是25%-30%,更高的教授级可能是40%。”同样令他为难的是被聘请教授的年龄差异:国外教授级的教师年龄偏大,而按照国内规定,申请引入60岁以上的资深教授存在困难。
成立于2006年的西交利物浦大学,教学口碑一直为外界称道。该校视学生为“年轻的成人”,强调文凭是学习的副产品,以兴趣为导向。其教学过程按照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的标准执行。
“合伙”谁说了算?西交利物浦大学校长席酉民的回答简单而明确:平起平坐。他表示,东西方教育理念根据未来世界发展趋势要进行一个融合,伴随着全球网络化技术的发展,将学生培养成世界公民是西交利物浦大学的目标,西交利物浦大学不满足于办一个学校,要探索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将大学的效率释放出来。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股份和领导权的配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少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出现了“合伙”两方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
对此,法律界人士呼吁,涉及“合伙”内部管理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杨成铭建议,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有待于探索和试验,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宜由中方控股,人事权和财权宜由中方控制。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考虑将办学的控股权和领导权向外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