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中外合作办学的好事办好
林金辉
[编者按] 最近,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教授应约为《中国教育报》撰写了本文。2013年7月12日该报发表了林主任这篇理论文章。该报把题目改为《如何勘破“国内留学乱象”》。
中外合作办学,有人称之为“不出国门的留学”,对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以开放促改革,促进学科建设和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一位学者告诉我一个故事:在一所中外合作大学的教室里,老师走进教室,发现在35度的高温下居然有空调不开,就宣布本堂课不上,扭头离开教室;大学校长当即向这位教师道歉,并责令有关部门“下不为例”。这个故事说明了中外合作大学尊重教师、注重改善教学条件,注重高效的管理,给人一种清新的气息。
截至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1844个。其中,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46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821个,本科及以上的机构和项目约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总数的47%。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每年招生数大约9万人,招生规模不大,却早有“留学直通车”、“国内留学”的声誉;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首次把“教育国际化”写进政府文件,并提出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中外合作办学被赋予了培养国际化人才,促进学科建设和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重任”。回顾历史,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则把中外合作办学定性为“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它对于筑造国家教育开放提升国际化水平的“中国梦”,是一件好事,这是不争的事实。关键是要把好事办好。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学校急于办好事,却没有把好事办好。例如,有的不顾办学条件,急于把省批专科合作办学项目“升级改造”成本科项目;一些学校在不了解外方院校或只靠中介机构穿针引线就匆忙与外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提出机构、项目设立或举办的申请;有的要求省级行政区域内每个地级市增加1-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区域内每个高校均应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的则以“改革试点”的方式把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权以委托方式下放至地级市;一些地方政府下达指标,要求区域内高校引进国外大学合作设置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哄而起的“高中国际班”更让人颇感乱象丛生。
怎样才能把好事办好?答案只有一个,就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看上述种种现象是否能够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以及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必须按照规律办事,处理好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关系、区域发展的平衡关系、不同学科和专业发展的关系、“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以及合理规划国外合作方所在国布局,等等。只有这些重要关系处理好了,谋划好了,中外合作办学才能沿着高水平示范性的方向持续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机构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建立健全审批准入机制是中外合作办学维护教育主权和保障质量的重要一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3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审批逐步进入常态化;3年来,教育部共进行了6次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累计批准项目293个(不含2010年批准的28个项目),批准了上海纽约大学等4个法人设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等10个非法人设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和政策引导,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切实行使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审批机关的权力,发挥统筹规划、行政审批、综合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和宏观调控等职能,严把审批“入口关”;应进一步明确准入标准,合理设定准入门槛,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加强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和管理时,应注意外方院校的资质、双方合作协议等的把关;切实规范和限制中介机构的介入,杜绝中介组织的“包办代替”,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双方实质性磋商机制的建设;适时修订机构项目的申请表格,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如可要求外方合作者提供其所在国质量保障机构的证明材料作为审批的参考,等等。
国内每个区域教育都国际化了,国家的教育才算国际化。数据显示,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区域布局不平衡现象比较明显。如何大力推进西部和欠发达省份中外合作办学,成为回避不了的热点话题之一;人才培养具有滞后性,各地方对人才类型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在安排新办学科专业时从长计议、因地制宜也成为有识之士的普遍看法。在机构和项目的比例上,根据不断发展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也已经成为一种政策信号;已有办学机构、项目多集中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拓宽视野,突破陈旧的教育输出国的认识局限,摒弃“发达国家至上”的观念,引导和鼓励探索与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可能性,也成为一种新趋势,例如,有关调研显示,印度、越南、泰国、巴西、南非、埃及等国家也有不少优质教育资源值得探索与引进。同时,一些发达国家的学校为了摆脱严重的财政危机,在合作办学中带有明显的教育倾销意图,或看中中外合作办学的生源市场,这一现象值得引起更加足够的重视。进一步强化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切实杜绝中外合作办学产业化、市场化的倾向,成为教育领导层和办学者的共同目标。
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简政放权方面,已经有许多迹象表明,这项工作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例如,浙江省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的试点审批权”,在对审批权下放省份试点工作的总结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中外合作办学部省联批机制”有望更加成熟并得以推广;在条件成熟的高校试行举办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制”的政策措施也在酝酿之中。不少专家建议,借鉴跨国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尝试设计审批前的监管程序,如把省级政府的邀请作为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前置程序;切实把监管的“关口前移”,从规范申报开始,建立对申报机构和项目的前期评估和审查机制,对我方拟举办(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学校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其整合校内各种相关资源,理顺各方关系;有的还建议,强化省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意识,降低责任门槛,引导和督促其对中外合作办学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主动把关,有能力把关的机制建设,督促其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文件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和把关;着手解决由各省、市审批项目时各地在掌握标准时存在的失衡现象,以及存在的困难和其他问题。
种种迹象表明,中外合作办学经过探索和调整的不同发展阶段,已经进入了新的高水平示范性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长期积淀而来的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新旧问题有时会交织出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深水攻坚”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外合作办学这件好事一定能够办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