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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强调:探索海峡两岸合作办学新机制、新模式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13-07-24

 

 

2012年春节刚过,27-8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召开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立法调研工作会议,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22个省直机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厦门大学-香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立法调研(教育)课题组” 应邀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立法调研总报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建议稿)进行了讨论。讨论修改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将于近期提交立法机关,完成地方立法程序。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把海峡两岸合作办学提升到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建设的高度,专列一条强调指出:“积极引进台湾地区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合作发展,探索建立两岸教育合作的新机制、新模式”。

此前,2011年,平潭大学、平潭海洋大学的规划论证工作已经进行多时;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作为国家战略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中心参与了规划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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