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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西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13-07-25

 

山西省教育厅文件

 

晋教外[2013]71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山西省

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普通高中学校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但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的现象。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山西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了《关于加强山西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375

 

关于加强山西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教育多样化需求,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坚持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积极稳妥、促进发展的原则,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省教育教学改革为宗旨,着眼于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学理念、课程内容、教育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努力提高我省高中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申办条件

普通高中学校可以通过与国外办学机构合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单独设班,以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应届在籍学生为对象,举办引进国外部分课程、颁发国内高中毕业文凭,或者同时颁发国外同等层次毕业文凭的合作项目。

申请举办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中方学校须为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省级示范高中;

(一)中方学校应具备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师资条件,相对独立的校舍场地和良好的设施,并配备多媒体教室等专用教室;

(二)中方学校应具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质,并年审合格;实际聘请外籍人员(含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合作项目管理人员)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中方学校有专门负责国际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中方学校具有全面规范的教育教学计划、国外学分认证程序与要求、毕业标准;中外双文凭合作项目,须达到中方普通高中学校相关课程的学习要求;

(五)中方学校应与国外合作学校签订举办合作项目的协议书,并已与国外合作学校开展一年以上校际交流与合作;

(六)外方学校是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经评审专家组认定的优质教育资源;

举办中外双文凭合作项目的外方学校颁发的国外教育机构毕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须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相同,获得该国承认。

三、合作项目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一)审批原则

普通高中学校举办合作项目是为了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先进的教育理念与经验,满足我省学生国际化教育需求,并促进全省高中教育改革发展。

各设区的市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5%左右,合作项目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每学年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

完全独立且依法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举办的合作项目,可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实际情况核定招生人数。

实行一合作项目一审批,不得设立分支项目。

(二)审批程序

申请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须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有关设区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指导合作项目的前期筹办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或6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合作项目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议,于每年9月或12月底前予以批复。

四、合作项目协议

中方学校和外方学校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举办的合作项目名称、地址,中方学校和外方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的中方文本和外方文本内容应一致。

五、合作项目的招生

合作项目招生纳入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招生计划单列,学校自主招生,招生对象必须是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外语测试,并达到规定的录取线方可录取。

合作项目要实行“阳光招生”,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录取结果、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和违规处理结果。

合作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厅备案后,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对合作办学的名称、性质、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辞、误导公众,不得作不负责任、不切合实际的许诺。

合作项目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或在筹办期间,不得组织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六、合作项目的课程教材

合作项目要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计划以及规范的课程与教材,人文课程及教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数理科目课程、部分选修课程及教材,须经审定后,通过合法渠道引进。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引进的国外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提前6个月将课程、教材及说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

七、合作项目学生的学籍

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各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好入学关。合作项目学生学籍与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单独编号、单独分类;应将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名单单独造册,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再按要求办理相应学籍注册手续。

合作项目的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高中班,如确因特殊情况不宜继续就读的,由省教育厅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统一办理转学手续。

八、合作项目的教师队伍

合作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双方应遵循平等的原则,由合作项目的中方学校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事合作项目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取得该国教授相应课程的执业资格。

合作项目学校要健全完善教师、管理人员规章制度,规范日常教学行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制度和合作项目的教学质量。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逐步做到双语教学,增加我省教育供给的多样性和选择性。

九、合作项目学生的毕业

合作项目学生参加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由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合作项目学生参加规定科目考试并达到合格水平,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可取得我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合作项目学生只修习国外课程或未通过规定科目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不能取得我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十、合作项目的收费

 合作项目应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举办合作项目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标准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合作项目办学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合作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办学条件改善。

十一、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合作项目年检制度

省教育厅对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上报各普通高中学校合作项目办学总结报告。

省教育厅每年5月底前反馈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为通过、需整改、不通过。需对合作项目进行整改的学校,应在7月底前递交整改报告;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合作项目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合作项目;对年检不通过的合作项目,予以撤销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合作项目。

因年检或整改不通过等原因停止实施合作项目的学校,须有过渡方案,并负责组织完成合作项目在校生的学业直至毕业后方可停止。连续2年不招收学生的合作项目,由省教育厅予以撤销。

(二)严格对合作项目的监督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督导。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并及时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合作办学项目的范围、数量和招生规模,避免一哄而上。

各举办学校是合作项目管理的主体,承担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对合作项目的教学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不得以出租、出借校舍或以提供冠名、收取管理费等方式与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合作项目。

(三)加强对违规合作项目的处罚

省教育厅对有违规行为的中方举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合作项目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成效不明显、社会认可度不高的合作项目,将参照其实际招生数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违规办学的外方举办者,不得在我省举办任何形式的合作项目。

各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审批合作项目,已批复的合作项目,审批文件无效、不得继续招生,并须停止招生宣传。

十二、其他

中方学校与外方学校或合作项目学生产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解决。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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