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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工程系列丛书》又添新著
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    |   作者:    |   时间: 2017-09-13

本中心《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工程系列丛书》又添新著

【编者按】日前,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工程系列丛书》(以下简称《丛书》)隆重推出了李晓辉的专著《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与实践》。李晓辉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几年来,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先后出版了11本中外合作办学著作,主要有:《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研究》(林金辉、刘志平著)、《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林金辉主编)、《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管理与质量保障》(上、下册,林金辉著)、《中外合作办学与高水平大学建设》(林金辉主编)、《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研究》(林金辉主编)、《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研究》(陈大立著)、《中外合作办学与国际化人才培养》(林金辉主编)、《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质量·效益研究》(林金辉主编)、《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报告(2010-2015)》(林金辉主编)、《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林金辉主编)、《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与实践》(李晓辉著)。

此外,林金辉主编的《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问题研究》将于今年9月正式出版。

2016年开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会参与《丛书》的征稿和编辑出版工作。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推进全国性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新局面的形成,更多地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为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中心工作服务,以理论创新和决策咨询引领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会将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办好《丛书》。

《丛书》继续面向海内外公开征稿。编辑委员会每年从应征著作中确定若干部学术精品加入丛书书目。《丛书》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与实践》作者李晓辉是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的后起之秀。她的这部专著是本《丛书》继出版教育部国际司陈大立处长的专著《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研究》之后的第二本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方面的著作。

本期选编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会理事长、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为《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与实践》所作的序以法治精神助推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以及作者李晓辉撰写的本书结语法治助力教育国际化,供大家参考。



以法治精神助推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

——林金辉为《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与实践》所作的序

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在出版一系列中外合作办学专著的基础上,于20143月推出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工程系列丛书》,每年面向海内外征稿。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研究是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的重要方向,我们十分重视这一研究方向的系统研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陈大立处长的大作《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研究》于20143月成为本丛书出版的第一部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专著,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先生亲自为陈大立博士的这本著作作序。李晓辉副教授是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的后起之秀,在相关领域造诣甚深,在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议、评估中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她于前年向编委会提交出书计划,我们当即表示欢迎。我很高兴看到她的这本《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与实践》即将问世,并乐意为之序。

随着我国教育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规模接近60万人,中外合作办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发展提出了改革创新、提质增效的新要求。《意见》明确指出,中外合作办学要完善准入制度、改革审批制度,开展评估认证,强化退出机制。

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程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事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化是实现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1995年出台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赋予了中外合作办学明确的合法地位,中外合作办学开始进入良性发展阶段;2003年出台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2004年出台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使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规范化;近年来,在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和过程监管中,对办学行为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数据显示,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本的质量也在逐步提高。

实践证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仍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新形势下,《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些条款与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实践有所不适应,存在调整乏力或缺失的现象,需要修订。目前,《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一系列新的政策文件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之中。新一轮的法律修订和政策调整将为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创新、提质增效营造一个更加具有操作性、更完善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与此同时,伴随着对过程监管的强调,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的合法合规审查将通过行政监管、质量评估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在过程监管中,协议与章程的落实,学生与教职工权益的保障、财务税收状况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的运行等方面,都将成为合法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审查的重要内容。

当前,应全面深入梳理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外合作办学出现的法律问题,为办学者、监管方和社会利益相关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投入到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研究中来,李晓辉副教授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李晓辉副教授深度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事务,承担了大量的相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中外合作办学法律经验。她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专业的思辨分析能力和比较法研究的宽广视野,以令人钦佩的钻研精神开展了大量的资料搜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等相关工作。她承担了教育部国际司的专项课题,组织研究了中英文版本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法人与非独立法人)协议与章程示范文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示范文本,发表了多篇中外合作办学法律问题的专业论文。本书是她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事务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的总结性成果。

本书从厘清概念开始,系统分析了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章程的起草及其质量保障等相关法律制度与实践问题,介绍了国外学位制度与跨境教育规治问题,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责任和退出机制等。本书提出了以法治精神助力教育国际化、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健康发展的核心观点,坚持问题意识研究导向,为办学实践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相信本书接地气的研究能够为中外合作办学各方开展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并能引发更多、更深入的思考,共同为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法治化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林金辉

于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

2017123


《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与实践》结语:法治助力教育国际化

李晓辉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所拉动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深度融合过程正在展开。在这一大背景下,教育国际化已经不再是一种教育发展的愿景,而已经成为全球教育实践的现实。教育国际化不仅仅是指教育活动中各教育元素的国际化,即传统意义上的教师与学生的全球流动、教学科研活动的跨境开展,同时教育国际化也代表着教育管理和教育规制开始走向国际化层面。在新一轮教育国际化进程中,各国在教育法律规制上也开始更加关注于对跨境教育等国际化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各主要教育输出国与教育输入国都在全国性立法、地区立法、行业自治规范等不同层面建立了相应的跨境教育规则体系,对本国的教育国际输出和输入进行积极的规制。在全球和区域层面,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OECD等在内的国际组织等也建立了针对跨境教育的标准性规范。欧盟等区域组织也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规范文本对跨境教育等教育国际化行为进行规制。教育国际化必然需要法律规制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在此大背景下,中国教育法律发展也面临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挑战,而不再仅仅是一个域内视野中的教育行政法的主题。教育国际化发展呼唤教育法治的国际化。

教育法治发展的国际化内在地包涵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和发展国内教育法治中的教育国际化规则,提升教育国际化法治水平。教育法治化作为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部分,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法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教育立法框架也已经初步建立。但前一阶段的教育法治化主要集中在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和教育机构教育活动法治化方面,对于跨境教育等教育国际化问题关注度不够。现行教育法律渊源中,基础性教育立法关于教育国际化规制的条文有限,着墨不多。专门的、涉及教育国际化的立法也仅限于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管理方面的几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之此类与教育国际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和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已有局部调整的必要。近年,中国教育法总体框架正在进行大面积修改,201512月中国教育法中的框架性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完成了修改,完善了教育制度结构的表述、删除了对教育营利性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大了对教育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上述法律修改行为对教育国际化的规制将产生直接影响,但总的来看上述修法对教育国际化的考虑仍显不足。除框架性教育立法以外,专门性教育国际化的法律法规也面临修法的需求。如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于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办学等行为的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以建立新的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的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要求等。又如对于中国教育机构的域外办学的规范,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废止后仍处于空白状态。再如,跨境教育质量保障仍在使用政策文件进行初步调整,法治化程度很低。上述教育国际化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第二,研究、分析国际、区域和外国教育国际化的战略与规范,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掌握教育国际规制的趋势和动态,及时将这些教育国际化规制的全球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转化为完善中国的规则的参考和指南。如,在跨境教育质量保障方面,比较借鉴英国QAA“基于协议的保障模式、澳大利亚的风险控制与标准维持模式、法国德国的国家管理模式以及美国的共享理解和多元参与模式,结合中国的教育国际化实践并考虑到未来发展,建立中国自己的跨境教育质量保障规制的体系。目前,在教育法治的层面,对上述内容的研究仍显粗疏,大部分的研究仍然以介绍为主,缺少更加细致准确的译介和分析,无法为未来的规范制定提供技术参照。

第三,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层面的教育治理活动,改变在全球教育治理中的消极被动局面,展现教育大国的教育法治姿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也提到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全球性、区域性教育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组织教育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搭建高层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与政策对话平台,加强教育研究领域和教育创新实践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紧密联系,只有积极参与制定规则才能够充分理解规则,更好地运用规则、完善和发展规则。培养一批熟悉国内教育法治体系,具有突出的语言能力,适应国际法治环境的人才是参与教育全球治理的情势所需。

2015129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全面指导国家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大时代意义。《若干意见》一方面肯定了教育国际化法治发展取得的成绩,肯定了近年来我国在双边及多边教育合作广度和深度的有效拓展、参与教育领域国际规则制定能力大幅提升、教育对外开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另一方面,《若干意见》也对今后的教育国际化法治发展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国际化治理的机制和体制,加强重点领域,如留学工作、涉外办学、质量保障、人文交流机制等方面的规范化、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等。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当代中国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形式,是教育国际化规则治理相对成熟的领域,深化其法治化程度将有助于提升中国教育国际化规则治理的总体水准,成为提升中国教育法治化程度的先锋。

中外合作办学的法治化是在教育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展开的,是中国以法治姿态参与教育国际交流的重要体现。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深入全面细致的法治梳理、完善的制度设置与发展,规范高效的法律执行与严格的追责机制都展现了中国作为教育大国依法维护教育主权、依法开展国际教育交流的法治姿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外合作办学法治化程度的深化和层次的提高就是中国在教育开放过程中坚持法治精神的证明,是中国教育全球化法治实践的代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外合作办学法治化的深入发展将成为中国教育全球化法治水平的代表,值得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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